永久居留(ILR)申請及相關常見問答
永久居留(ILR)申請及相關常見問答
「不得享有公共資金」條件(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 NRPF)
3C居留權
問:甚麼是3C居留權?
答:根據《1971年移民法》第3C條延長居留目的,旨在避免在原有居留期限屆滿前及時提交延長申請的人士,在等待該申請決定期間,以及在其有權提出上訴或行政覆核期間,成為非法逗留者。詳情請參閱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3c-and-3d-leave/3c-and-3d-leave-accessible
問:若內政部單方面將永久居留(ILR)申請轉為一般延長居留(Further Leave to Remain,LTR),而申請人未支付移民醫療附加費(IHS),導致申請被視為無效(invalid),而非被拒(refused)。因此,申請人在認為擁有 3C 居留權的情況下,會突然發現申請被視為無效,且並未真正擁有該居留權。根據最高法院 2016 年 Mirza 案(R (Mirza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關於未提交生物識別導致無效申請的裁決,是否可以確認 3C 居留權只會在內政部正式送達無效通知後才終止?這似乎與政府文件《3C 和 3D 留居權》第 7 頁第 2 段的內容一致。
答:內政部會透過電郵或信件聯絡你,要求你支付 IHS。如未付款,申請將視為無效,居留資格即被終止。根據 2011 年法規第 37 條,若申請未附規定費用,則不視為有效申請。無效申請不適用 3C 居留權。
行政覆核
問:如果永久居留申請被拒,而內政部改為授予 BN(O) 簽證路線的居留許可 (LTR),申請人能否挑戰 ILR 被拒之決定?從提交 ILR 申請到被拒的期間,是否擁有 3C 居留權?
答:如果永久居留申請被拒,申請人無上訴權,但可以申請行政覆核(Administrative Review, AR)。只要申請人在收到結果後 14 天內於英國境內提出行政覆核,3C 居留權就會啟動。
問: 申請 ILR 被內政部轉為 LTR 後,能否對 ILR 的處理結果提出挑戰?有什麼程序?
答: ILR 被拒後,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覆核,但沒有上訴權。行政覆核申請需在 14 天內提交,3C 居留權會啟動。若不符合 ILR 要求,但符合其他適用條件,內政部可能授予 30 個月的居留權,條件包括:不可申請公共資助、可以工作(不包括職業運動員)、可以讀書(受 ATAS 附則限制)。申請人將收到內政部通知支付移民醫療附加費 (IHS),若未付款,申請將視為無效,居留權將終止。
問: 如果內政部職員原打算拒絕 ILR,但改為批出一般居留,而申請人仍希望挑戰 ILR 決定,他們是否可以先接受一般居留,之後再對未獲批 ILR 提出行政覆核?
答: 如認為內政部處理出現錯誤,申請人可提出行政覆核申請,需於收到通知後 14 天內在英國境內完成。提交後如簽證到期,申請人通常在覆核完成前不會被驅逐(即享有 3C 居留權)。但如提出其他移民申請,行政覆核將被自動撤回。若先申請行政覆核,再遞交新申請,也會被視為無效。
成人受養親屬(Adult Dependent Relative)
問:成人受養親屬若無英國銀行戶口、國民保險編號、地址證明,如何證明其在英居住時間?
答:申請人無須提交固定清單的文件。可使用全科醫生(GP)的醫療記錄來證明居住期。
問:若受養親屬持有 2.5 年簽證,擔保人為 5 年簽證,受養親屬能否單獨申請簽證延期?
答:配偶、受養親屬及年滿 18 歲的子女皆可單獨申請延期。但如果成年子女的身分是 BN(O) 簽證持有人配偶之子女,則須與主要申請人(即 BN(O) 簽證持有人)一同申請,不可單獨申請,其獲批的居留期限亦會與主申請人一致。
申請費用退款
問:若 ILR 申請轉為 LTR,是否會退回 ILR 的申請費?
答:ILR 的申請費不會退回,但申請人不需要再次支付 LTR 的申請費,只需支付移民醫療附加費(IHS)。
英國出生兒童
問:英國出生的孩子是否需要與父母一同申請 ILR?
答:情況一:若出生時父或母已擁有定居身份或為英國公民,則孩子自動成為英國公民。
情況二:若父母當時尚未定居或未取得英國公民身分,孩子則不會自動為英國公民,但可於父母取得定居身分後註冊為英國公民。在以上兩種情況中,孩子皆無須與父母一同申請 ILR。
問:若孩子在父母移英兩年後在英國出生,而父母在第五年申請 ILR,孩子的簽證亦即將到期,應如何處理?若父母使用特快簽證審批服務獲得定居身分,而期間孩子的簽證仍有效,該子女能否立即申請英國公民身分?
答:所有申請都必須在簽證有效期內提交。若孩子簽證在父母獲得定居身分前到期,需先續簽BN(O)簽證;待父母取得定居身分後,孩子即可註冊為英國公民。若父母已獲定居身分、且孩子簽證仍有效,則可立即申請註冊為英國公民。
入籍途徑
問:我應該選擇哪種方式申請英國公民?歸化(Naturalisation)或登記(Registration)?
答:BN(O) 持有人(即持有 BN(O) 護照者)可選擇以登記或歸化方式申請入籍。BN(O) 簽證持有人(年滿 18 歲)但僅持有香港特區護照者,可通過歸化申請。18 歲以下未成年申請人,則應通過登記方式申請。
18 歲以上受養子女
問:若主申請人在「5+1 年」期內過世,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是否可單獨申請 ILR?
答:根據《移民規則》HK 57.4(a),成年子女可與倖存父母一同申請 ILR。
問:若父或母需要出國工作,不符合 ILR 的居留年期資格,配偶能否先與未成年子女一同申請ILR?抑或他們需要續簽BN(O)簽證,直至另一方符合ILR申請資格?
答:根據 HK 57.4 條,未滿 18 歲子女通常需與父母雙親同時申請 ILR,除非其中一位已去世、或獲法庭判決子女的單獨撫養權,或有其他重大且具說服力的原因。在以上情況,符合 ILR 資格的家長應先盡快申請ILR,未成年子女則與未符合ILR資格的家長續簽BN(O)簽證,待該家長符合資格後,再一同申請 ILR。
問: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請 ILR?
答:可以,年滿 18 歲後可獨立提出申請。
未成年子女證明居留年期
問:無工作的孩子如何證明在英國的居住年期?
答:可提供學校紀錄,如考試成績單、評估報告或學校發出的就讀證明信等。
家庭暴力情況
問:家庭暴力倖存者的孩子或離婚家庭子女,是否可以只與一位家長申請 ILR?
答:可以,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支持申請。
英語要求
問:申請定居時,如何證明符合英語語言要求?
答: 根據《移民規則》附錄 English Language(EL)條款:
-
EL 5.1–5.4 提及,申請人若持有學位(如英國頒授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或英語授課的海外學歷,需附學歷證書、成績單或大學發出的官方信函,並經 ECCTIS 認證證明其等同英國標準。
-
EL 7.1–7.2 表明,如申請人持有英國中學/高中階段之英語成績(GCSE、A Level 或蘇格蘭同等資格),且在 18 歲前於英國就讀,可作為語言能力證明。
問:ECCTIS 提供的兩種服務,哪一種適用於 ILR 或入籍?
答: 應選擇 「Visas and Nationality Service (English Proficiency)」。一般用於升學或就業的「Statement of Comparability」不適用於簽證用途。
問:ILR 申請是否接受 GCSE 或 A Level 英文成績?
答: 接受。需由受監管機構頒授,並符合 EL 7.1 中所列標準。
特殊情況與居住年期豁免
問:哪些情況可豁免連續居留「12個月內離境不得超過 180 天」的規定?
答: 僅在極端、重大情況下,例如個人或家庭成員患重病、生命危險、重大災難等,內政部方會考慮豁免,但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
問:在海外學習或實習可被視為豁免理由嗎?
答: 通常不會被接受為豁免條件。
延長簽證
問:BN(O) 簽證持有人續簽時,成年子女能否一同或單獨申請?
答: 所有家庭成員須分別提出申請。成人受養親屬可與主申請人同時或分開申請,亦無須再證明親屬關係。
問:如續簽申請已獲批准、但與原本簽證的有效期重疊,申請人能否申請改期或退回費用?
答: 簽證延期會由批准當日起生效,不可更改。申請費不可退回,但若 IHS 費用有重疊,申請人最多可申請六個月的退款。
問:為什麼要在簽證到期前 28 天內申請延簽?
答: 為確保滿足 ILR 的 五年連續居留要求,避免因超時而需再次延續簽證。
良好品格要求
問:曾以訪客身分入境,之後轉為 BN(O)簽證,會影響入籍嗎?
答: 不會。只要符合資格與適用性要求即可申請入籍。
問:過去五年未主動報稅(因稅務局自動計算出無需報稅),會影響 ILR 或入籍嗎?
答: 若沒有拖欠稅款或相關爭議,則不會影響申請。重點是稅務紀錄必須正常無誤。
問:如曾拖欠稅款但已經清償,需申報嗎?
答: 不需要,除非有法院判決或被追訴情況。
問:交通違規是否需要申報?
答: 需要申報,包括罰款單、扣分紀錄等。可向 DVLA 查詢紀錄,以方便如實申報。
問:發生過輕微交通事故但已由保險公司處理,沒有報警,需要申報嗎?
答: 不需要。該情況不構成刑事違法。
身分證明
問:申請人可以在沒有有效身分證明的情況下,申請永久居留(ILR)嗎?兒童年滿11歲,需要在香港更新身分證或旅行證件,但他們不願意為了更新證件而回香港。
答:根據《入境規則》第34段(vii),申請人必須提供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合理原因,說明為何無法提供身分證明。申請人應已盡力提供替代身分證明,且不應故意造成缺失。僅因不願意更新,通常不被視為合理理由。申請人必須提供有效護照或其他能充分證明其身分及國籍的旅行證件。如未能提供,需解釋原因、並提交嘗試取得身分證明文件但未能成功的證據,例如香港政府拒絕護照申請的信件。
問:如果BN(O) 簽證持有人因害怕可能出現的後果,無法前往中國大使館申請特區護照,申請定居時需提供什麼證明?
答:根據《入境規則》第34段(vii),申請人需提供超出控制範圍的合理原因,說明為何無法提供身分證明。他們需提交嘗試但未能獲得護照的證據(如香港政府拒絕護照申請的信件)。申請需有效護照。若有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請聯繫Kirklees市民諮詢及法律中心(Kirklees Citizens Advice & Law Centre)以獲得適當建議。
問:我用舊護照資料申請BN(O)簽證,數月前用新護照的資料申請電子簽證(e-VISA)。我應否在e-VISA系統上上傳舊護照資料?若不更新,會否影響永久居留申請?
答:只需在e-VISA系統更新現有護照資料。但申請永久居留時,則須提交新舊護照副本。
永久居留申請
問:針對BN(O)簽證持有人的定居申請有何官方指引?
答:請參考《入境規則》附錄香港英國國民(海外)HK 55.1至HK 64.2。(網址: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hong-kong-british-national-overseas)
英國生活常識測試
問:18歲前抵達英國、但在申請永居前已屆成年的BN(O)簽證持有人,是否需要參加英國生活常識測試?未滿18歲可否參加此測試?(例如在年滿18歲前的一、孤個月應考,以配合父母申請入籍)
答:申請者是否須參加測試,視乎申請ILR當日的年齡而定。除非獲豁免,否則18至64歲的申請人,均須滿足英國生活知識的要求。根據官方網站,報名測試須年滿16歲。
「不得享有公共資金」條件(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 NRPF)
問:因貧困而獲解除NRPF條件的人士,無力負擔申請永久居留或入籍的費用,能獲得什麼支持?
答:英國內政部並不為持有BN(O)簽證路徑申請永居(ILR)的個案提供費用豁免或減免。費用豁免申請僅適用於申請進一步居留(Further Leave to Remain)或有限居留(Limited Leave to Remain)的情況。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已成功申請更改條件(Change of Conditions, CoC)並正在領取公共資助,同時無法負擔簽證延續所需的申請費和 / 或移民醫療附加費(IHS)。
問:申請解除NRPF條件對定居有何影響?
答:無影響,該人士仍符合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居住期間證明
問:申請人應提供多少文件,以涵蓋整個居住期間?
答:同一期間至少提供兩種不同來源的文件,建議提供多於一種證明。
問:若沒有在英國工作,應提供何種文件?
答:無固定文件清單,可提交水電費單、銀行月結單、租約、家庭醫生紀錄等。
推薦人
問:身分核實的推薦人有甚麼條件?
答:申請永久居留無需推薦人,只是申請入籍時需要。推薦人須年滿18歲。
第一位推薦人:
-
兒童申請人:需為與兒童有接觸的專業人士,如教師、社工。
-
成人申請人:需為認可專業人士(任何國籍),如會計師、律師(非代表申請人)、護士、醫生、公務員等。
第二位推薦人:
適用於成人與兒童申請者
必須為持有英國護照的英國國民,且需為認可專業人士或年滿25歲以上者
認可專業人士的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nfirming-identity-countersignatory-and-digital-referees/confirming-id-referees
居住年期
問:連續居住有何指引?
問:連續居住指引中「只計算完整天數,少於24小時不計」是否適用於BN(O)簽證持有人?
答:適用。「完整天數」指中午12時至翌日中午12時。離境少於24小時的並不計算在內。例如:如果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內離境180天,並於第180天啟程返回英國,但於第181天抵達英國,則第181天不會被視為離境日,因此其離境日數仍為180天,未超出限制。
問:官方網頁指申請入籍前五年內,離境不得超過450天,與BN(O)簽證途徑的指引「12個月內不得離境超過180天」不同,是否需同時遵守?
答:入籍與永久居留的離境要求不同。入籍申請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在英國居住滿五年,且必須在這五年期間的起始日當天身處英國。在該五年內,申請人不得離開英國超過 450天,且在申請日前的最後一年內,不得離境超過 90天。永居(ILR)申請方面:申請人必須符合《連續居留附錄》(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中規定的「連續居留要求」。在符合資格的五年期間內,申請人在任何連續的12個月內不得離境超過 180天,以滿足五年連續居留的條件。
此五年連續居留期的計算方式,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對申請人最有利的時間點開始回推計算:
(a) 提文永居申請當日;
(b) 提交永居申請日之後,最多28天內的任何日期;
(c) 當局決定申請結果當日。
問:個人連續居住日期從何時計起?
答:居留年期的計算可以從以下三個日期中,選擇對申請人最有利的一個開始向前推算:1. 提交申請當日;2. 當局批出決定當日;3. 提交申請當日之後最多28天內的任何一天。至於由哪一天開始計算,取決於哪個對申請人符合居留條件最有利。由於從獲得入境許可(entry clearance)至實際入境英國之間的時間,將被計入總離境日數,因此,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期或獲批決定日期之後超過180天才入境英國,建議以實際入境英國之日作為計算五年居留期的起點,以避免超出允許離境日數的限制。
問:指引稱「入境許可發出與入境日期間期間,會被視為合法居住,且計入離境天數」,若因個人原因延遲入境,會否仍然符合永久居留的條件?
答:該期間會被計入離境日數,但申請人無須證明延遲入境原因。若申請人滿足五年連續居住的規定(即每12月內不離境超過180天),仍符合資格。
問:申請定居時無護照蓋章,如何證明入境日期?
答:建議保留登機證、機票等旅遊記錄作為入境證明。亦可向航空公司查詢旅遊記錄。若未保留,可向內政部申請「個人資料查閱要求」(SAR)索取入境及公民身分記錄。
問:有限期入境許可(LOTR)計入居住年期嗎?
答:不計入。
問:若離境少於或多於180天,應以何日期倒算?
答:由於從獲得入境許可(entry clearance)至實際入境英國之間的時間會被計入總離境日數,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期或決定日期後180天內入境英國,則居留期最早可從以下三個日期中,選取最有利的一個起算:1. 申請日期;2. 獲批決定日期;3. 申請日起最多28天內的任何日期。然而,如果申請人在180天後才入境英國,建議以實際入境英國當日作為五年居留期的起點,以符合連續居留的要求。
問:若持有兩本護照(香港特區護照與BN(O)護照),內政部如何計算離境日數?
答:內政部有系統記錄出入境歷史。申請人應保留登機證、機票等旅遊證明。未保留者可申請「個人資料查閱要求」(SAR) 查閱紀錄。
允許工作
問:運動員條件 - 若有人不知情而違反該條件,後果如何?會影響永久居留申請嗎?
答:根據《移民規則》第9.8.3段的規定,若申請人曾經未遵守其居留許可的條件,其申請延續居留可能會被拒絕,除非該居留是在內政部知情其過往違規情況下所批出。內政部有酌情權,在基於任何違反條件的情況下,拒絕其永居(ILR)申請。若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居留條件,建議在申請中詳細說明違規是如何在無意中發生,並提供任何可減輕責任的情況或證據,以供內政部考慮。
Last updated: 18/07/2025